北京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維護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市場秩序和經營行為,促進本市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制止和懲戒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不正當執業行為,保障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自律機制,本著守法、誠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107號部令)、《造價工程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149號部令)、《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150號部令)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制定。
第三條 本公約簽約自愿。自愿簽署本公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應當遵守本公約。簽約企業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服務,廉潔自律”的職業準則,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造價咨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價規范和造價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誠信敬業,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第四條 本公約是規范本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企業的行為準則。凡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本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京價協)是公約的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執行、實施本公約;負責受理違約事件的投訴、舉報和申訴;負責組織部分簽約企業對違約事件的調查核實與認定處理,并對簽約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公約經三分之一以上簽約單位提議,并經超過半數簽約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七條 簽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京價協對與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相關的不正當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可列席京價協關于對違約或與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相關的不正當行為調查處理的專題會議;
(三)對違約或不正當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四)對投訴中涉及本單位的違約行為,本著實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則
進行辯護;
(五)對京價協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上級機關檢舉京價協或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六)抵制、舉報、投訴簽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約行為,舉報和投訴行為應當以書面、具實名的方式報出,并附上相關證據。
二、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以下義務:
(一)自覺履行本公約;
(二)參與或協助京價協對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三)配合京價協對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約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 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
第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共同維護行業自律公約,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積極推動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職業道德建設。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以弄虛作假、串通圍標、作弊、行賄、詆毀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簽約企業應當遵守公共關系準則,同行間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友好合作。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和名譽;不妨礙同行的工作。
第十條 簽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制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標準收取咨詢服務費用,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價格應當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不得惡意壓低服務費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不損害其他企業和咨詢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自覺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保守委托方的信息秘密;不利用開展業務獲取的信息從事任何與該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不得轉讓和出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不得違規掛靠和轉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三條 尊重其他同行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得抄襲、盜用其他單位的成果文件,不得探聽同行商業機密。
第十四條 簽約企業不以非正當手段承攬工程業務。不得干預委托方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選擇,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方式壟斷或變相壟斷一個行業、部門、地區、單位的業務;不得超越本企業取得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等級承攬業務,嚴格按照核準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業務。
第十五條 簽約企業在工程造價咨詢執業活動中,應當依靠本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覺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執業操守、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等制度。公正、公平、誠實、守信的從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與相關單位或人員串通高估冒算或惡意壓低工程價格;不得出具虛假成果文件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簽約企業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努力提高咨詢服務質量,建立合法、適用、有本企業特征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體系,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簽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聘用職員,與職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委托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管理本企業人事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向職員支付勞動報酬,按國家規定交納職員的各項社會保險,依法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簽約企業應當尊重本企業職員的擇業權,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可在簽約企業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阻礙人才的正常流動,原聘用企業應當為該人員出具推薦信或鑒定書。新聘用企業亦應當要求應聘人員提供原聘用企業出具的推薦信或鑒定書。聘用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挖、拉其他企業的專職職員,不得聘用尚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合同關系的職員。
第十九條 簽約企業應當積極參與工程造價咨詢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修訂、研討,積極參加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相關的技術性示范文件、格式文件的制定、修訂、研討,與政府管理機構、行業協會保持積極的溝通,為提高本行業規范化程度和科學技術含量貢獻力量。
第二十條 簽約企業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共同抵制社會上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防止各種不正之風侵蝕工程造價咨詢行業。
第二十一條 簽約企業應當教育和要求本企業職員依法執業,講究執業道德。在簽約企業執業或從業人員,要自覺抵制社會上不良現象,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委托單位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
第四章 懲戒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發生違反本公約自律條款的違約行為,給本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受到相應的懲戒。
第二十三條 凡發生違反本公約的違約行為,根據具體情況和情節的輕重,經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組織部分簽約企業集體討論后,分別給予不同的懲戒,懲戒分為:行業內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討、在媒體上向社會提示該單位存在的問題、向利害關系人公開賠禮道歉、取消公約成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行業懲戒無效者或已構成行政處罰條件的,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委信息系統記錄其不良行為、按規定分別處以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注銷資質、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簽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行業中貢獻突出的,在行業評比中獲得優勝的,給予表彰或獎勵,并將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由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由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解釋。